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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肿瘤类器官药敏检测入选国家医保局《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

2026-09-07 13:17 来源:admin 点击: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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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4日,国家医保局印发的《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中,肿瘤类器官培养与药敏检测赫然在列。这个本质是国家层面为“肿瘤类器官模型构建”和“利用该模型开展临床药敏检测”,分别建立了明确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这为临床收费提供了制度基础;具体多少钱、何时执行、能否报销,还需要地方政策落地。国家医保局的配套说明,也明确将这两项作为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精准用药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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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官方说明结合两个附件,重点有以下六个。

1. 这次明确支持的是肿瘤类器官临床服务,不能泛化为所有类器官业务。
附件1第179—180项直接列出两个独立的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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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政策覆盖的是有明确临床服务结果的肿瘤类器官培养及药敏检测。不能直接据此认定,正常组织类器官、类器官样本库建设、科研模型开发、药企筛药等业务,都可以套用这两项向患者收费。

2. 培养和药敏分别立项,意味着两阶段服务的价值分别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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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项目的交付是可用的模型;药敏项目的交付是检测报告及解读。两者各自有服务内容和成本边界。
按项目结构理解,地方落地后,如果实际分别完成两阶段服务,就有分别对应培养费和药敏费的计价依据。但不是拿到一份患者样本,就可以直接把两项费用都收齐;需要满足实际开展、完成服务及当地收费规则。
这里有两个实际问题,国家附件没有明确:
这两点会直接影响医院和服务机构的成本核算、患者告知和收费约定。
  • 培养失败怎么收费?附件没有规定失败收费、退费比例或部分收费标准。既不能断言失败一律免费,也不能据此认定做过操作就能收全额。
  • 同一模型后续再次做药敏,能否再次收培养费?文件没有授权每做一次药敏就重复收一次培养费,需要看是否实际提供了对应的培养服务及地方规定。看来,只能静候地方更详细的规定了。

3. 药敏最关键的计费单位,是一次完整的用药方案敏感性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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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类器官药敏直接理解为“测几种药,就乘几次价格”。
国家附件没有把第180项定义为按每个药物、每个培养孔、每个浓度或每个重复计费。因此:
  • 设置多个浓度梯度,不能仅凭梯度数量直接增加收费次数。
  • 做技术重复,不能仅凭重复孔数量增加收费次数。
  • 联合用药怎样界定一个方案、比较多个方案怎么算,国家附件没有进一步细化,需要看地方解释。
这与附件中另一个相关项目——第218项肿瘤细胞药敏试验——有所区别:后者明确按肿瘤细胞种类与药物种类组合计项。不能将第218项的计数方式直接套到第180项类器官药敏上。

4. 定量检测可以设置加收,但加收条件和金额仍有待地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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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项确实列有定量检测加收项,这是附件中直接写明的内容。
但文件没有进一步规定:
  • 必须提供哪些定量指标才符合条件;
  • 是否以IC₅₀、剂量反应曲线或其他指标作为判定依据;
  • 每次加收多少钱,或按什么比例加收。
所以,不能简单理解成报告里有一个数值,就一定可以加收定量检测费。
同时,基础价格已经覆盖了相当完整的服务链条:
阶段
已列入价格构成的主要内容
培养
分离富集、培养体系建立与维持、观察记录、传代扩增、形态及标志物鉴定、质量控制等
药敏
模型质量复核、前处理、药物配制和体外暴露、数据采集分析、结果审核、报告解读、上传数据等
这些属于完成相应项目的组成部分,不能仅因实施了其中某一步,就当然另设一个收费项目。相关基本试剂和物耗也已经计入项目价格。

5. 附件2显示,这两项具有独立的项目位置,但没有补齐所有落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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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项和第180项都单独列出,对应的既有医保项目代码、卫健委2023版技术规范代码栏为空。
可以确定的是:发布的映射表没有给这两项列出既有代码对应关系。不能进一步推断为“此前全国任何地方都不能收费”,也不能认为代码栏为空就取消了它们在附件1中的立项。
对实际开展单位而言,仍需要当地明确项目编码、收费标准以及系统如何对接。映射表本身还说明,地方临时代码的对应关系由地方衔接确定。
6. 对临床转化是积极信号,但“有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临床效果认可”要分别判断。
从临床转化角度,我的判断是:这项政策减少了类器官服务在收费项目归属上的不确定性,有利于医院讨论服务建设、成本测算,以及与技术服务方的合作。
不过,这份文件尚不能支持以下结论:
关心的问题
这份政策能否直接回答
国家是否已设立肿瘤类器官培养和药敏价格项目?
可以,已经明确设立
每次培养、每次药敏收费多少?
不可以,需要地方定价
患者能否医保报销、报销多少?
不可以,需要对应医保支付政策
第三方公司能否凭这份文件直接开展临床服务并向患者收费?
不可以,文件未解决机构资质及具体服务组织方式
类器官药敏是否已被证明对所有癌种、药物都能准确预测疗效?
不可以,价格立项不能代替具体临床有效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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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类器官项目建设或商业化角度看,当前最值得关注的是所在省市对第179、180项的正式落地文件,尤其是培养与药敏各自的价格、定量加收条件,以及“一次用药方案”的具体解释。这些内容才能决定该项服务实际如何收费、能否覆盖成本。

今年这次医保局文件的特殊价值,是把政策推进到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设置环节。往年国家层面肿瘤类器官相关文件主要支持研发、评价和规范研究;而这个2026年文件进一步列出肿瘤组织类器官培养及药物敏感性检测项目。对上游基质胶企业,这意味着潜在需求有机会从科研采购继续延伸到更稳定的医疗服务供应链,但实际转化仍要看地方价格落地、机构开展条件和检测质量。

参考资料

1. https://www.nhsa.gov.cn/art/2026/8/14/art_14_21766.html